2012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
- 发布时间:2012-09-06 16: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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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秦皇岛政法干警交流群:215875707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五、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法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法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法的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1.法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3)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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