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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基:经济常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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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笔试马上就要拉开帷幕,接下来,河北华图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是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二、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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