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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之国家机构

    发布时间:2014-07-04 09:17:3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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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1.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现实上,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 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承担着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国家管理的繁重 任务。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主要国家机关构成的统一整体国家机构。

      2.国家机构的特点

      (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机构总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政治权力的组织,是为维护该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 治地位服务的,它绝不是超阶级的代表全民意志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统治阶级独自建立的,也可以是一个统 治阶级与同盟者的联合。它的组织、职责及权力运作都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阶 级性。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

      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代表国家执行着国家职能,其行为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有些国家机构本身 就是暴力机关,如军队、警察、法院等,拥有特殊的强制力是显而易见的,其他国家机关也都能依照法定程 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公民颁布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机构保证着统 治阶级的意志得以贯彻实施。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国家为了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具有严密组织的国家机关体 系。这一体系不仅是由各种国家机关按照一定原则结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且每个国家机关的内部和上 下之间都有严密的联系,彼此各有所司,职责分明,紧密配合,使国家权力得以统一行使,实现国家的基本

      (4)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国家机构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政治现象,它是同阶级、国家、法律等社会现象紧密相连而存在的。在国家产生以前,原始社会的简单的管理机关不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不是国家机构;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严密而 科学的社会组织也将不再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也不属于国家机构。因而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 远存在的。

      3.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1)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初创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体会议闭会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很高国家权力机 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 政务的很高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很高统辖机关;组织很高 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很高审判机关;组织很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很高检察机关。在中央和省之间还设有大行政 区一级的国家机构即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

      (2) 1954 年至 1975 年

      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进人了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很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 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很 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很高国家行政机关。很高人民法院是很高国家审判机关。很高人民检察院是很 高国家检察机关。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十年动乱期间受到践踏和破坏,使之陷于半瘫 痪状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没有召开,普选不能按时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长期空缺;国务 院的职权被削弱,以党代政情况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控制了国家的大部分 权力;很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很高人民法院也受到严重破坏,等等。

      (3) 1975 年至 1982 年

      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有诸多新变化: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下的很高国家权力机关,将任期由4年改为5年;削减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单独成为国家集体元首;第二,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从而取消了国防委员 会的设置,很高国务会议也不再存在;第三,取消了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秘书长,并削 减了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也大大压缩;第四,取消了很高人民检察院。机构很不完备,国家职能 也不健全。1978年宪法除重新设置了很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 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规定相比,并未有什么大的变化。

      (4) 1982年以后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对我国国家机构系统作了明确规定。 现阶段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 委、很高人民法院和很局人民检察院组成。

      4.国家机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元 首一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 家审判机关--很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很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 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必须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的存在都必须有法有据。

      (2) 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3)对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指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2)责任制具体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 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3)责任制原则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前者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 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承 担责任;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很大多数人的很高利益出 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 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3)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4)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精简和效率原则

      实现这一原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国家机关,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 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培训和淘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完整制度。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专题:http://he.huatu.com/zt/2014zfgj/

      河北政法干警交流群:11105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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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河北政法干警 国家机构 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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