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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之中国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10 10:53:17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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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1.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是指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将选举活动以 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选举法。选举制度是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 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本书所称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不仅是实现国家权力和民主宪政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制度 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政权 机关大都通过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选举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

      2.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权的平等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等原则,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1954 年,全国基层人大进行了第一次直接选举,并于1954年9月召开了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后来,由于极 “左”思潮的影响以及“文革”十年动乱,我国的选举制度和各级人大的运转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文革”结 束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新的选举法把直接选举扩展到县一级,把投票的方式一律改为无记名投票,把等 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了预选程序和采取多种形式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以及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 序。随后,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在1981年底进行了换届选举。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又对1979年选举法 做了四次修改。1982年的修改,除了对一些名词和语句进行调整外,还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程序, 并对华侨代表和少数民族选举作了特别的规定。1986年的修改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确 定了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或领导下级人大选举的原则,对差额选举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关于代表辞职的 规定,实行了新的选民登记方法,并确定了相对灵活的选区划分原则。1995年的修改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的名额,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在选举权上的差别。原来农村代表所代表的 人口数和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在全国是8倍、在省级是5倍,一律改为4倍。另外,此次修改还 缩短了选举的时间期限,进一步完善了代表罢免程序。2004年的修改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了预选程 序,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 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并明确界定了贿选。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普遍选举

      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普遍享有选举权。资产阶级虽然很早提出“普遍选举”的 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 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 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 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 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 “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 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 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 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 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 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4)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人票箱。 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 (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5)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 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 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2.选举程序的制度保障

      (1)物质保障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 公民能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 代表的参选参政。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 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 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2)法律保障

      一方面,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的选 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另一方面,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具体表现有:①以 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 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另 外,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 现和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

      (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 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乡级、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4)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在县级、乡级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候选人由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民10 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 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 举日5日前公布。

      (2)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单位,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团体,可以联合或单 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调,并根据多数代 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3)县级、地级、省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4.投票选举

      (1)在实行直接选举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2)每一选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的有效。

      (3)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 过半数的选票方为当选。

      (4)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为当选。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专题:http://he.huatu.com/zt/2014zfgj/

      河北政法干警交流群:11105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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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河北政法干警 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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