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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网络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10 11:03:0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网络安全责任公安招警考试网备考技巧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网络安全责任,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公安招警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河北华图(http://he.huatu.com )根据历年来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科目的考试特点,特别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备考材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因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取下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证义务的责任(过错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须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3)须有损害后果,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4)须违反安全保障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很后,河北华图祝你马上成功,夺得王冠。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专题:http://he.huatu.com/zt/2014zfgj/

      河北政法干警交流群:111057138

    以上是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网络安全责任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网络安全责任,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的信息敬请添加微信客服 公安招警考试群,及关注公安招警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本文标签:河北政法干警考试 网络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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