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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河北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三)答案解析(2)

    发布时间:2017-07-10 15:46:00 三支一扶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三支一扶考试群

      13. A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本题考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所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可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确认为违法。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B,故意或过失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其主观有过错,不必再追究其主观因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故意或过失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

      对于选项C,违法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这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并不是违法行为构成的关键因素。

      对于选项D,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密切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但是该行为是否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认定,也离不开是否在法律上被确认违法这一前提。所以D不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14. B 防卫方面的特殊问题。即预先安置防卫装置造成损害结果的,如何定性?对此,尚无定说。从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上分析,关键看“防卫装置”是否保持在法律能够允许的限度内。本题从仅仅造成轻伤结果来看,也没有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加上乙的行为相当严重,是撬门侵入住宅。所以,认为是正当防卫还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从本题选项的关系上分析,唯一可选的答案是B。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紧迫性”,因此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属于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对于私自在住宅门窗、果园、鱼塘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在国外,一般认为预先安置危险装置(如在度假旅游别墅中)造成损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15. C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很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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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河北省其他“三支一扶”相关信息:

    2014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4年河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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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三支一扶

    (编辑:F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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