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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之宪法概述

    发布时间:2014-08-01 09:40:59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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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一切法律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很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根据《宪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政体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根据《宪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的政体。

     (三)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根据《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宪法》第8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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