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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北政法干警法理学之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4-08-07 09:23:31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公安招警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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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 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 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巳经不 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 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具有主观性。同时法律体系必须同一国的经济文化状况 相适应,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又有客观性。法律体系的形成还受到各国的法律传统、法的历史 发展状况的影响。


      二、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所以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我国将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 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 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 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 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调整方式表现为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 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 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 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 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一项重要标准,民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 这样,就把两个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划分出来了。


      此外,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 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根据这两项标准还不足以进行法律部门的完全划分。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法律部门划分 的若干指导原则。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是合理的、科学的。合理与科学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 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 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 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 律、法规的主导因素再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有两大特点。其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的建构型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它是一种主观能动的 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其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 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它是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 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不但反映 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 权和职责等。宪法部门很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宪法是我国 的根本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与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 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 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涉及范围很广,如治安、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税务、财政、交 通、环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财产关 系是人们在占有、使用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并非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4.商法


      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 商法》等。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


      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 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 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纪律和奖励办法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 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 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 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 很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同时还包括《国家安全 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在有关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专利法》《枪支管理法》等)中,规定了 “依照” “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也是刑法的组成部分。


      9.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 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同时,这一法律部门中还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主要是《律师法》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2)公证法,主要是《公证法》等。(3)调解法,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 例》等。(4)仲裁法,主要是《仲裁法》等。(5)监狱法,主要是《监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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