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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笔试试题解析(4)

    发布时间:2014-09-21 11:22:54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31.

      知识点:继承

      答案A

      解析:遗嘱中将古琴赠与刘某事实上是遗赠的行为,接受遗赠应当以明示的行为作出,即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该古琴应归为王某的继承人所有

      32.

      知识点:继承

      答案D

      解析: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立立遗嘱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有D选项无直接利害关系

      33.

      知识点: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共同危险行为致害,无法确定谁是具体的危险行为实施人,由可能存在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

      知识点: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5.

      知识点: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因产品质量致害的,受害人即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方(或服务的提供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6.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知识点:继承法

      答: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件 包括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37.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知识点:人身权

      答: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分为(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和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以该特定地位和资格作为前提。

      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38.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点:民事责任

      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二)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三)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四)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论述题:第39小题,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论述俩的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反映的三财产流转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目的是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债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种: 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是债发生很常见的原因.2、单方允诺之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3、侵权行为之债.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债务.4、无因管理之债,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5、不当得利之债, 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6、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7、其他原因.

    本文标签: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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