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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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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在每年的河北省省考中都有涉及,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工程,内容量大,涉及范围广,因而让很多初次涉猎法律的考生头疼不已;于省考常识法律而言,其实并不考究我们法律功力有多么深厚,但仍需要我们耐心的去梳理其中的脉络与考点,使考生减少不必要的负担,取得好成绩。综合分析历年省考试题的基础上,以刑法抛砖引玉,河北华图教育(http://he.huatu.com/)的公考专家将就这一问题进行阐释,为考生进行指导。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与分则中刑法具体罪名在历年的省考中都有考查过。整个刑法中,重要的内容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与排除犯罪事由。由于近几年刑法测查比较少,不排除今年加大对刑法的测查力度。特别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随着我们反腐力度的加大,不排除对刑法中贪污受贿等相关罪名的考查。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③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具体罪名的学习需要把握每个具体罪名的特点,在选择题中迅速获取答案,贪污罪和受贿罪很大的区别就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受贿罪是收受他人贿赂或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行贿人办事,行为方式不同。两者也有相同的地方,都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相关的罪名还有很多以下面题目进一步学习。
 

  【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判处( )

  A.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C.受贿罪 D.徇私舞弊罪

  河北华图专家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种类。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题干相符的为A项,故本题选A。
 

  【例】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判处( )

  A.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B.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C.徇私枉法罪 D.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河北华图专家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分则主要罪名。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题目中有故意二字,故排除A。徇私舞弊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类犯罪,没有徇私舞弊罪。故本题选择C。
 

  刑法中涉及到公职人员廉洁性和渎职的罪名很多,需要我们归纳辨析的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把握知识点,考试中直击关键,迅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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