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 发布时间:2016-02-19 17: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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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3版教材新增)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六、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公安基本政策)
逼供信:审讯人员对被审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八、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里的强迫包括精神上和肉体上两个方面。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意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实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九、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询)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十、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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