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高速备考(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发布时间:2017-09-28 13:42:00 社会工作者考试网 来源:河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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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高速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合同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必然涉及两个主体,双方签订合同也需要经历连个步骤:要约与承诺。要约人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如投标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这里要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高速公路考试交流群:235918744 高速公路课程 客服咨询电话:0311-85335555)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一份合同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有能力(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三、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公德)。若三者有一项不满足即为无效合同。而如果三个条件都满足的话,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面讲的是有效的合同,另外还有几种效力形态: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包含以下几种情形:欺诈胁迫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型包含以下几种情形: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可撤销可变更型合同与无效合同看似类似,其很大区别在于无效合同涉及到侵犯了第三方(可能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而可撤销可变更型主要是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利。不涉及更多人利益。很后一种类型是效力待定合同,包含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有权利的人是否追认,若追认则有效,若不追认,则无效。
由于合同的这几种情形容易混淆,所以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一般会给定一个案例或一种具体情形,问属于哪一类型的合同,考生在备考的时候要注意厘清搞懂。我们不妨通过试题感受一下。
【例】某交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地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河北华图专家解析:本题中甲以为乙的手机是进口高档手机,但实际上该手机只是本地产的普通手机,属于典型的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搞清楚合同的几种效力形态,并能够通过例子举一反三,在考场上遇到这样的题目定能够轻而易举的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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