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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银行春招笔试高频考点之—公基篇

    发布时间:2018-03-12 15:47:42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河北金融招聘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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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基涵盖了:法律、计算机、时政、常识、哲学、公文、历史等等,这不单单是一门学科了,这是多门学科的集合,自然考察范围更广、认知能力更强,是不是突然有点不知所措,慌乱而不能平静?不用过度担心,因为每个银行出题范围有各自侧重点,并不会面面俱到、事无巨细。根据华图金领人对历年试题的分析,各大银行虽各有需求重点,但是公基常考模块以法律、计算机、时政为主,所以我们于无形且没有边际的范围中抓住了有形的重点,这三个模块的脉络清晰明了,对公基模块的重点就掌握了。

      担保法

      考点预测

      一、总则

      (一)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和保证人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五、抵押

      (一)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下述(二)中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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