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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省公基常识: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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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接下来,河北华图教育小编就为各位考生总结了关于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知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灵活运用。

  一、自愿原则

  1.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又称意思治治原则。

  2.具体内容:

  ①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比如说甲进入超市,他可以选择买东西,也可以选择逛一圈走人。

  ②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比如说家想买一双鞋子,他可以买耐克,可以买阿迪达斯,可以买李宁,可以买安踏等等,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相对人。

  ③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比如说甲想去云南旅游,他可以选择坐高铁去,还可以坐飞机,坐汽车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

  ④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比如说甲的手机被乙摔坏了,他可以选择让乙赔钱,或是给他买一个新的,或是大度的原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作出选择。

  二、公平原则

  1.概念: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具体内容:

  ①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比如饭店里张贴的消费者自己保管财物,如有丢失饭店概不负责的告示。

  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向适应。比如说甲摔坏了乙价值10000元的苹果手机,就不能说我赔给你200块钱这件事算了吧。

  ③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比如说在处理继承纠纷的时候,就要考虑公平原则。

  以上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在做习题的过程中不断巩固,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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