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事业单位考试职测辅导: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9-08-16 17:20:35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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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不管是在公务员考试还是在各类事业单位中,危险驾驶罪都是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考试中大部分都是以案例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今天也和大家以题目的方式带大家走进危险驾驶罪,一起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甲醉酒驾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一个人。
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没有造成重大后果。
案例二:乙交通肇事2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调查后为吸毒驾车。
分析: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以列举的方式列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况。
案例三:丙在驾车前吃大量荔枝被测为醉酒。
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这里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案例四:丁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后在醉酒的状态将车开到地上的停车位。
分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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