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沧州国考常识判断易混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6 11:45:25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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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 内容 |
合议制度 |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如下: 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3.合议制度的例外情形——独任制 (1)概念: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程序。 (3)组织形式:审判员1人。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
回避制度 | A、回避的情形: 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B、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公开审判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A.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B.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
两审终审制度 |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法定可以上诉的裁定,有权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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