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北选调生考试申论模拟测试卷(一)(2)
- 发布时间:2012-02-24 1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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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均未作答辩,经两次合法传唤亦未到庭。
根据上述事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真利用自己的作品侮辱原告王发英的人格,侵害她的名誉权;而且将作品投给几家杂志编辑部发表,进一步扩散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刘真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工作和生活上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在发表刘真作品时,对文中侮辱性内容不仅未予删节,而且增配贬损原告名誉的标题和插图,扩大了不良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转载了刘真的上述作品,发行数量较大,影响面较广,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所属的《江河文学》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行数量较小,并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文汇月刊》编辑部,发表了刘真的上述作品,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但发表时更改了作品的题目和原告的姓名,删去了部分侮辱性语言,影响较小,应负一定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各被告的责任,原告王发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判决:
被告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编辑部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应承担侵害原告王发英名誉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可免除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此项责任。
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真、《女子文学》编辑部不服一审判决,以他们没有侵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为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摘自《案例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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