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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保定市招警考试公安基础—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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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保定市招警考试备考专题

        警察与警察学

  一、警察的起源

  (一) 警察起源观

  1.警察自然起源观。有的警察学者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应有了警察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察是人类与原始俱来的天性的道德行为”,“警察将永远伴随着人类”。这种理论把警察说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级、超国家的现象。认为警察与国家将永远存在。

  这种观点抹煞了警察是私有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抹煞了警察的阶级本质。

  我们认为: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不能产生警察。

  在二三百万年前,地球上开始有了人。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个人显然无法与自然、猛兽相抗衡,人们为了生存和繁衍,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共同生产和生活,所以,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获取的生活资料非常少,只能维持本身生存的低水平,没有任何剩余。“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每个人以社会成员的资格,同其他社会成员协力,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事生产活动,以解决人类物资生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不可能产生阶级,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国家和警察。

  第二,社会管理靠习惯,不需要强制力量。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但存在着管理各种事务的社会组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它们是以人们的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氏族中,人们的生活是有秩序的,这种秩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习俗和信仰,世代相传就形成了氏族社会的习惯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持着当时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反映着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靠人们自觉遵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不需要警察这样的强制机关作后盾。

  第三,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必要设立维护统治的警察。

  在原始社会,人民大会是高权力机构,而且首领由选举产生,他们也没有特权,不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社会的特殊机构。所以,不存在争权夺位和反对统治关系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第四,没有阶级,不需要警察等专政工具

  在氏族社会中,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就连首领也和大家一起平等地劳动和分配产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户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阶级,也不可能有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2.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成为必要;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这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

  从中国奴隶制的建立看警察的起源 中国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中国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等阶段。

  在父系氏族公社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贫富分化,原始社会逐渐解体。中国的尧舜禹时期,也正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传说尧舜禹都较富有。富有的氏族首领成为氏族贵族,他们把战俘和贫穷的氏族成员变成奴隶。这样,两个对立的阶级就形成了。当这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必须产生国家这个强大的强制工具。

  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作为国家的标志,夏朝不仅建立了军队,出现了司法职能,也出现了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司徒、士、司马等。

  司徒:《尚书·舜典》载:“舜令弃日: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司徒具有治安警察的作用。

  士:《尚书·舜典》载,舜令皋陶作士,让他对付“蛮夷猾夏”和“寇贼奸宄”。说明具有刑事警察的职能。夏初,还出现了监狱,由士看管,士还具有狱警的职能。

  (二) 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

  在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机关,但那时已有分别由若干部门施行的国家警察行为。所以,讲警察的起源,实质上是讲警察行为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没有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也没有多余的产品可以被私人占有或被盗窃、抢夺,所以没有设置保护财产的警察的必要。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两个阶级。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警察现象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当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劳动产品在解决个人需要之外有还有剩余的时候,就有了私人占有和商品交换。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每个家庭有可能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原来的共同劳动也逐渐变为家庭的个体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逐渐成为各家各户的私有财产。首领有可能利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财产所有权,这时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兴趣所在”。这时,私人财产上的侵夺与反侵夺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只靠原始社会那种平等的、自愿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不行了,习惯的规范不起作用了,需要有一种对全社会都有权威性的强制力量。以警察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就成为历史的需要。

  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奴隶制成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奴隶们被成批的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这样,社会是出现了贫富分化,剥削与被剥削。本来为社会公仆的氏族首领变为社会的主人,少数富裕家族通过高利贷、土地买卖等方式把生产资料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两部分人便构成了初的奴隶主阶级。而大多数则贫穷下去,成为了穷人。于是,先是俘虏,随后是失去生产资料的本氏族的穷人先后被迫沦为奴隶。这样,社会就分裂成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残酷的剥削压迫与强烈的反抗,形成了激烈的阶级斗争。警察成了镇压奴隶起义、追捕惩罚奴隶的不可缺少的、特殊的武装力量。

  另外,警察行为从诞生之日始,就不只是对付阶级斗争的,同时在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不可调和的斗争中也经常被使用,对高统治者来说,直接、具威胁性的力量是自己身边的政敌。统治者往往用警察行为镇压自己的政敌。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随着氏族组织内部共同利益的瓦解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的建立,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被当成犯罪行为。依靠警察行为对付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的需要。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离不开警察行为的强有力的保障;警察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实际体现。

  (三) 警察起源的一般规律

  1.警察的产生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产生的。

  警察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从无警察的原始社会到有警察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所以,警察的出现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终确立是同步完成的。

  2.警察的产生其职能是与军事、司法、行政等合在一起的。

  警察是逐渐产生的,这并不是说逐渐产生了执行警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它是与执行军事、司法、行政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起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产生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是新产生 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机构和人员的多方面的任务。

  3.警察的产生是与法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习惯法或成文法,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法律,所以,法律产生的同时必须随着一种强制力量的产生,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警察就是国家中重要的强制力量之一。

  综上所述,警察行为与国家的产生有着同样的条件。当国家存在的历史条件消灭了,国家消亡之际,现在意义上的警察也将随之消亡。

  二、警察的概念

  (一) 警察的词意。

  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着谓之“察”。

  如:玄高劳军的故事谓“警”;

  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

  从对付违法犯罪的职能上应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

  “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

  英语“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则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以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

  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

  (二) 警察的概念

  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一, 警察,作为社会力量,系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作为警察力量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二, 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

  第三, 警察,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系指“警察行为”,作为警察行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

  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警察”涵义,均有其科学性。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作为警察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

  西方国家强调警察要服从法律、维护法律,但实际上它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吐温的耶普耶普岛的“金喇叭”,白宫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所造成的两岸状况——〈与台湾关系法〉和同时保持与中国的接触,克林顿、小布什的政策变化和私下解释。

  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

  3.警察依靠实力性强制手段。各种司法与管理的行为中都有种种强制手段,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的。警察则不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实施人身强制的实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强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将强制性实力集中于警察行为,是控警政的一个进步,可以防止国家的其他部门滥用人身强制实力手段。

  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

  “意思表示”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机关。但是,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强制性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强制性来表示。

  “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

  关于这一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曾有过“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说。北京铁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发过一次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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