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基础笔记(一)
- 发布时间:2012-06-18 12:02:05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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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一.基本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
a.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P218T8)
B. 民事行为能力:(P218T9)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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