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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基础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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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P216T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P216T2)、合同优先原则(P217T3)。

  3.形成权:(P272T19,注意B,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公民(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

  a.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P218T8)

  B. 民事行为能力:(P218T9)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P218T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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