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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北政法干警社会热点:毒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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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驾入刑

  【背景链接】

  今年的禁毒宣传新增了“毒驾”危害一项。6月22日的活动现场,公安部禁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毒驾入刑”正在加紧调研,有望尽快出台。

  6月27日,云南玉溪毒驾肇事第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永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们说“酒驾猛于虎”,实际上,“毒驾”也是猛于虎,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中,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终导致14人在这场车祸中丧生。“毒驾入刑”正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

  【具体分析】

  “毒驾入刑”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毒品”对交通安全具有极大的隐患,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另一方面,现实中,“毒驾”数量不在少数,仅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毒驾入刑”具有刑法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飙车入刑”一样,其理论来源于“风险刑法”。所谓“风险刑法”,就是认为现代社会,由高速交通、科技、医疗、食品卫生等产生的风险无处不在,传统刑法已疲于应付,等到风险已经显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启动刑法已经不能实现对社会的保护了,因而有必要实行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抽象化。“醉驾入刑”就是刑法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果发生后才制裁行为人,而是在醉驾有现实危险性时就须制裁行为人。如今,醉驾已经入刑,危险性更大的“毒驾”更理应入刑。

  【专家之声】

  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蔓延的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迅速启动相关调研,对“毒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普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慎重立法。

  借鉴外国经验。比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早在2003年12月就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而在美国大多数州,对“毒驾”的界定标准往往是看实验室是否能检测出来,而不是看多大剂量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因此,“毒驾入刑”应加快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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