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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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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教育局《唐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职称(职务)名称过渡办法》(唐人社字【2012】4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人事代理人员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过渡范围:

  参加人事代理的普通(或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研室、县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参加人事代理且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提交材料:

  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过渡登记表(一)》此表为16开纸(19cm*26cm),一式三份, 要求单位审核盖章);

  2、资格证书原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表》原件。

  四、提交时间及地点:

  2012年7月13日—7月20日(公休日除外)

  地点: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二楼人事代理部“职称评定”窗口

  联系电话:0315-2344522

  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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