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图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背诵版(十二)
- 发布时间:2012-09-15 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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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唐山华图
第五篇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1继承 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的特征:a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b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c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d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3继承的分类:
a继承财产的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b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c参与继承的人数――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d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4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5继承权的特征:
A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期待权
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它具有专属性
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B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一种既得权
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它是一种财产权
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5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a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b被继承人得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取得。
c公民得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d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得继承权、受遗赠权得行使。
二、继承权平等得原则
a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
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c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d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e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a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b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c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d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用。
e公民可以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f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与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a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b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财产。
c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a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财产。
b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c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d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财产。
e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f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6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7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8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a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b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必须具备条件
a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b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财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10继承权的行使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11继承权的放弃 即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1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1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及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15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 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2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3法定继承特征:
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b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c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d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4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a配偶
b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
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
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
d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
e祖父母、外祖父母
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 强行性 排他性 限定性
8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10代位继承的条件:
a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b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c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d须代位人未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1转继承 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12转继承的特征:
a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b转继承时继承人于实际继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c转继承时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1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主体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
14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a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继承人协商同一的,可不均分。
15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a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b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1遗嘱继承 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继承的特征:
a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b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c遗嘱继承时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a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b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c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4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视为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5遗嘱的特征:a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b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c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d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e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6遗嘱的内容应包括:a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b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c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d指定遗嘱执行人 e其他事项
7遗嘱的法定形式有: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 e口头遗嘱
8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非厉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9遗嘱见证人应具备: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厉害关系
10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继承人、受遗赠人
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
11遗嘱继承的条件: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d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要求
1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3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1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15遗嘱执行人包括:a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b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c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16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a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b清理遗产
c管理遗产
d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e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f排除各种妨碍
17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8遗赠的特征: a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b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c遗赠是一种于遗增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d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19*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遗赠有效条件: a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b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c遗赠人所设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d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身存之人
e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21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22遗赠扶养协议特征:
a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b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c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d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e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的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治方式
第二十七章 遗产的处理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的意义:a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b确定遗产的范围
c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d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e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f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g确定20年长时效的起算点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5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6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的生前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7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意义:a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b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c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d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8遗产 是公民死亡是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9遗产的特征:a时间上的特定性 b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c范围上的稳定性 d性质上的合法性
10遗产包括的财产:a公民的收入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f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 g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 a 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b与公民人身由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c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d承包经营权
e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12遗产分割 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13遗产分割的原则:a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b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c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d物尽其用原则
1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15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补偿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
16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a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b保留必留份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c清偿债务优先与执行遗赠原则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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