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延迟退休年龄(2)
2012-09-24 10:49 河北人事考试 来源:hebei.htexam.com
五是需要创造理性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例如,不应当将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等同于现实政策,不能将理论上设计的2050年前后以65岁作为基准退休年龄的战略目标理解成马上就要延迟到65岁等等。
需要澄清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以为延迟退休年龄是养老基金出现巨大缺口而急需弥补。
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在缺口,“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国家审计署近日发布的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全面审计报告,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超3万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超过2万亿元。根据2007年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测算,未来30年左右我国不会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30年以后也有作为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予以弥补,何况还有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与强大的国有资产做后盾。目前一些地方,如上海,出现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是这一制度处于地方分割状态下的结果,它不能掩盖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大于支且累计结余持续增长的客观事实。因此,以局部地区养老金缺口为由来解释延迟退休年龄,显然是说不通的。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不必然构成延迟退休年龄的理由。在这方面有发言权的国家,无疑是120多年前第一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德国,该国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养老账户资金始终充足,2011年还盈余45亿欧元,德国政府决定从2012年将养老保险费率从19.9%(劳资缴费各占50%)降至19.6%,并宣布2012年养老金待遇继续提高,但同时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即从现行的65岁逐步延长到2029年的67岁。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始国并非因养老金缺口而延迟退休年龄,而是以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与人口结构变化作为依据,这是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
误区二:将弹性退休理解为任意退休制。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任何公共政策虽然可以有例外,却必须有基准,这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根本。因此,无论冠以何种新鲜名称或叫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作为共同基准的退休年龄规定,在此基础上才对某些人群允许有一定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有的人总是占着岗位不撒手,或者不到40岁就办理退休的非正常现象。
误区三:将延迟退休年龄等同于恶化就业问题。
如果退休人员不再就业,则一人退休等同于新增一个就业岗位,延迟退休意味着等量就业岗位置换的延迟,但当前的情形却是大量退休人员再就业,这实质上部分消减了延迟退休年龄对就业的影响。同时,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现阶段虽然总量供给仍然偏大,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人口结构变化预测方式,都会得出2030年后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的客观结论,延迟退休年龄正是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此外,应当相信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调整退休年龄,“小步渐进”式的延迟必然将其对就业的影响降低到低。综合考虑上述三点,延迟退休年龄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就不值得夸大。
误区四: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可靠。
总有人夸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似乎只有自我保障或依靠市场,才能解除养老后顾之忧。但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无破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破产的商业保险公司。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20多年来一直运行平稳,在人均预期寿命80多岁的今年,居然还降低了缴费率并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曾出现媒体围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象,然而即使日本经济自1990年以来几乎零增长,也未见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崩溃,反而是多家大保险公司的破产断送了日本保险业的神话;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易帜为资本主义,未见这些国家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希腊债务危机,但未见希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破产等等。这些客观事实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即社会养老保险就是用来消除人们不确定的养老风险的,其可靠性在于,它确立的是政府、雇主与个人多方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并由政府作为信誉担保人,加之事关基本民生,即使政府垮台也不可能让养老保险制度崩溃。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迄今为止无可替代的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可靠制度保障。当然,不排除因制度设计不合理和人口结构等影响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财务压力,这种风险应当通过学者的理性研究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来加以化解,不应当让老百姓为这一制度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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