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民事义务
- 发布时间:2013-07-25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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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类型。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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