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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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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 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 a.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

  b.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c.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 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原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 仅是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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