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 发布时间:2013-07-25 1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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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 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
① 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 a.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
b.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c.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 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原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 仅是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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