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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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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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