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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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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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