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物的分类
-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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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很基本很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3、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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