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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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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