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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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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能力或者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2.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减免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拋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故只简单列举,不再赘述。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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