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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转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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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债务转移条件

  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转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揽等债务一般不能转移,因为它是与特定的作者、演员、承揽人特有的水平、风格、声誉等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和债权转移一样,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否则无效。

  债务转移形式

  债务转移的形式,也和债权转移一样,如原债是以书面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此种转移亦须具备同样形式,方为有效。

  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利他性契约,在实务上对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关系甚大。债务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第三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二者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分析来看是不同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而不存在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


 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

  也称概括转移,即某人的债权、债务全面转移给另一人或数人。这种情况只有在公民的继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发生。公民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便由继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债务的价值超过遗产总值时,才有可能发生债务的消灭);如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便由他们协议分担。法人合并或分立时,被合并或分立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便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新法人全面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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