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48:57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 https://he.huatu.com
-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提示性条款
提示性条款:是合同很主要的条款内容,法律为了示范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通常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这部分条款,除当事人、标的、数量外,其它内容法律都规定了补正条款,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方法。由于提示性条款的法定补足方式,使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概率明显降低。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推荐阅读:
河北政法干警交流QQ群:57362852
华图教育政法干警备考复习专题
2013年河北省政法干警笔试培训课程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络课程
返回政法干警资料库专题
(编辑:zhaodong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