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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合同的履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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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互负义务的一方若向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若自己未履行或提出履行,而要求对方履行,对方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真正意义。 若一方已为部分履行,而请求对方为全部履行,对方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已履行部分义务的一方请求对方为相应的部分履行,则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已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一方,其义务履行为适当履行,而请求对方为履行,对方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义务可能履行。

  合同法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进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履行可能为前提的。如果对方的履行不可能时,无论是因可归责于或不可归责于对方的原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时,则应适用其他的救济手段。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技术合同等。除正常情形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下列情形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1.二人合伙情形。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故通说认为合伙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它是以营业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所以,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2.给付不能情形。一方的合同给付义务转变为损害赔偿义务,与对方的合同结付义务之间仍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相互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的余地。 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互负债务的合同,一方向对方履行债务,对方则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一方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另一方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请求。

  本文标签: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政法干警

(编辑:zhaodo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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