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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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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以上特征也表明,荣誉权应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二、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保有自己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和自主的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其他身份权

  一、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亲属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亲属间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亲属间的监护、互助和互谅的义务。

  (3)亲属间表明相互间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如财产的代管、继承等权利。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


  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2)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

  (3)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

  (4)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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