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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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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 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的解消效力

  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均属于完全收养的性质,收养的解销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收养无效的原因

  收养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因违反法律(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 无效;因欠缺收养的合意(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因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而无效。当然,不符合法定方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

  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在审判实践中,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

  收养行为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形,无效收养有时还会发生并非当事人预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后果,包括行政法上的和刑法上的后果。当然,这是在无效收养的责任主体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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