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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刑法中的犯罪主体”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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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考试中的法律部分一直是一个比较难的部分,原因就在于法律的专业性比较强,范围也比较广,所以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很难把握出题规律。但是我们通过观察也会发现其出题情况是有着一定趋势的。例如,前些年法律部分的考察中主要集中在行政法部分,后来开始偏向民法部分,从近两年来看,考察的内容又慢慢向刑法部分靠近。基于此趋势,我们就刑法中的一些重要考点向大家做一个讲解,这次我们向大家主要介绍刑法中有关犯罪主体的理论及相关制度规定。

  一、一般犯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犯罪主体划分为三种情况: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三种能力状态的不同决定了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犯罪主体、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这三种状况的区分是一个很为基本的区分,往往也是不同的刑法考题中都会运用到的一个知识点,所以大家一定要能掌握。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根本没有构成犯罪的主体资格。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无论多么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无论造成了多大的社会危害,我们说其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那么当然也就不会被判处刑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状况属于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大家注意,以上这两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那么其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亦即对于其任何触犯刑法的行为,他都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也不会构成任何犯罪。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主体只对刑法中的一部分犯罪承担责任而对于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担责任,或者尽管要承担责任也是承担较轻的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会构成八种犯罪,或者说只对八种犯罪承担责任。这八种犯罪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除了这八种犯罪之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中,除了以上所说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主体,还包括:精神状况有一定障碍的人、聋哑人、盲人,对于这些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们的犯罪会就其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要对其所有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对任何一种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由此可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很为普通的一种能力状态,考试的时候也很容易确认,只不过很后还是要强调一下年龄,大家记住是年满16周岁,不要误记为18周岁。

  二、特殊的犯罪主体

  特殊犯罪主体是指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刑法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在量刑处罚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具体来说这些主体还是比较繁杂的,但是,我们这里只需要给大家说明我们考试中常会考到的几种特殊主体即可。

  1、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尽管我们说一个人年满18周岁才算是成年人,但要注意刑法上16周岁就已经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一个人尚未成年时就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是,不满18周岁的毕竟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刑法对其处罚又有特殊规定,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2、孕妇及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关于孕妇以及75周岁以上的老人,刑法中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但要强调的是,孕妇是绝对的不适用死刑,而75周岁以上的老人属于相对不适用死刑,即指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例如肢解尸体、依旧可以适用死刑。

  3、聋哑人、盲人

  由于聋哑人和盲人丧失了一些基本的感官功能,所以刑法上对这些人群也是采取照顾态度。前面在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也说到过这些人群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大家要注意对这些人群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大家注意两个字“可以”,而不是“应当”。前面未成年人我们说是“应当从轻或减轻”,而这里的聋哑人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是法院判决必须这样做,而“可以”是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自由抉择。所以一定要注意这里对聋哑人、盲人处理原则的用词,大家记住,是“可以”。

  以上就是有关常识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的犯罪主体相关知识点的内容,相信通过上述的解释和说明,大家对于刑法的认识肯定会更深刻一点,希望此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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