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考申论半月谈:个人数据信息牵扯安全问题
- 发布时间:2014-03-28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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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数据有价值,近年来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仅靠企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在网络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据了解,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较多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移动总经理郑杰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从保障和推进大数据发展,维护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中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要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机构和个人掌握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均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是要设立、确定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从全局角度考虑,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统筹规划。
三是要明确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发现个人信息记录的内容不准确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更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
四是要明确对个人信息保管者的义务要求。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相关规则的公示、告知义务等。
五是要明确有权查询个人信息的机构及其程序。一般应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安全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遵照一定的手续才允许查询。对于敏感信息,一般仅应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查询。
六是要合理配置责任体系。通过刑罚、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的合理配置,加强对违法提供或使用个人信息者的处罚;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允许消费者投诉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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