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公务员法律常识知识:宪法汇总
- 发布时间:2014-05-13 0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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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根本大法)指导所有其他法规内容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规定方向)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指导其他法规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多数通过。
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普通法:民法,刑法等)由国家主席公布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原则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强调监督)。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宪法正确性)。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英国很早产生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固化的法律条目)
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制定并于 1789 年批准生效
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人权宣言
1918年 前苏联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有 1954、1975、1978 和 1982 年的四部现行宪法。
宪法修改内容
1988(1982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私营经济合法化(改革开放的结果)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以前是国有的)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论入宪)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五年
1999修改案: 邓小平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
2004三个代表入宪
土地征用和征收:根据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才能土地征收和征用 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类似西方基本权利保护)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包括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和间接选举
4、等额和差额选举
4、秘密投票
5、民主选举的保障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政党制度的核心(一党专政,多党合作)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决策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议政)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会议
多党并存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这一方针。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18岁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可委托)。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游行示威虽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的,但需要申请报批,申请地点时间范围之内
注: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 41 条摆上,把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 41 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有逮捕令),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利。
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不属于政治权利
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无产阶级领导阶级,工农联盟,统一战线是重要保障力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大优点)
正确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指导下的特别地域(宪法适用于这些地域)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3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因此,现在大陆精英层可以移民香港,在文化上同化香港澳门。
三大优点:有利于国家独立和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 (了解)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 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三、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问题:我国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BC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一)修改和制定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 5 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优化),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2、监督权(国务院、军委、 两院);3、撤销权;4、任免权;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无政协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镇只有人大,无人大常委会)
问题: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很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基本法),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 (核心:行政,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修改)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背下来)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记忆)
四、司法机关
法院: 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非隶属,非管辖,上级监督下级是司法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是公平公正的监督)
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 (即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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