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法人
- 发布时间:2014-07-02 14:29:58
- 河北公务员考试
- https://he.huatu.com
-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法人: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特质:
(一)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二)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三)独立责任
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四、法人的分类:
我国的分类:
以上是2014河北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法人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政法干警,行测,河北公务员考试行测的信息敬请添加客服 ,及关注河北公务员考试/河北人事考试。
本文标签:政法干警(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