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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法人

  法人: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特质:

  (一)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二)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三)独立责任

  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四、法人的分类:

  我国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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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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