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之国家主席和国务院
- 发布时间:2014-07-07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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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我国国家主席同全国 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在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经过充分的协商,由会议主席团提 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始得当选。宪法还专门规定了国家主席任职的年龄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或副主席以国家很 高代表的身份在国内外事务中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尊严,必须由政治成熟,经验阅历丰富,在国内外享有 较高声誉和威望的人担任。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 特赦令、进紧急状态会、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这些领导人 员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这些人员的任职是受命于国家,更富于严肃性和权威性。
3.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 遣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 和光荣称号。
第四节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很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很高国家行政机关。”宪 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体现在:(1)国务院是我国的中 央人民政府,它对外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起组成国家行政机关系统。(2) 国务院是很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通过领导和管理各方面的行政工作来执行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 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3)国务院是很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整个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很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 作。国务院在执行法律和决议的过程中,必须做大量的行政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的,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根据 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织产生新一届国务院。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 人大决定,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 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上述人员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都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是具体管理和组织我国社会生活和经 济建设的很高行政机关,具体执行很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律和决议。为了完成宪法和很高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 任务,国务院必须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 的计划、报告、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 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 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 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 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有权管理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民族事务以及对外事务等,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保护 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5)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惩工作人 员,并可利用各种形式培训、考核行政人员。
(6)很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 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是国务院的一项新的职权。这项授权使国务院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 放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及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保证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采用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拥有很高决策权和很后决 定权,与此相应的是他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 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及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由总理签署。(3)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国务院所属各机构要服从 总理的领导。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总理提出,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集中指挥,增强总理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议而不决。这种 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2.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 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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