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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中国宪法之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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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 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 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而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因此,国家政权掌握 在哪一个阶级手中,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 题,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体的基本内容。概而言之,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 作用。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阶级结构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从而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 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简而言之,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这也是由工人阶级自身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工人阶级同先进的生产方式相结合,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既具有远见和前途,又具有严 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而且工人阶级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革命也很为彻底和坚决。再加上工人阶级中大多数人来自破产农民,使得他们与农民阶级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便于结成工农联盟。这些都决定了工人阶级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工人 阶级和农民阶级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其建立联盟的可能性。建立工农联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 而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国主义和国 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从历史上 来看,正是工农联盟的形成,才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现阶段,工农联盟仍然是实现 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

  (3)知识分子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依靠力量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分子已经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而且第23条也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 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属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者,还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具体包含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 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 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 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 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 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三、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 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是 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由于经济制度就是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 产力,或者说生产力状况如何,就决定或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着生产关系 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也有反作用。经济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其政治 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 步;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不改变旧的经济制度,生产力就不能发展 时,必然会爆发社会革命。社会革命的结果是推翻旧的经济制度,建立新的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文化、思想等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也会发生变革。

  2.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 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 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 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因而不仅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 主义性质,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水平,而且对其他经济形式也都起着指导、帮 助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 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同和发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 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 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 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很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 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现行《宪法》第8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 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 式。现行《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 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 《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资 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现行《宪 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 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 式的经济合作。

  3.分配制度

  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分配原则上,我国实行的是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各尽所能”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 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在其分工的范围内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贡献力量;所谓“按劳分配”是指,在各尽 所能的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个公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公民应得的劳动报 酬。我国宪法规定的这一分配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因此在分配方式上不可能是单一的,还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收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 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劳 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目前在我国除按劳分配 这种主要分配方式外,还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其他分配方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 发展。依据这一理论,我们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 人的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 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一方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 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 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 进生产和需要的及时协调。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要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法 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也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完 善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政治文明的含义

  从现代的意义上理解政治文明,我们可以有以下三个角度:(1)政治文明意味着一种得以产生并具有持续 生命力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有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也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当然也有 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2)政治文明意味着社会政治领域的进步,因为所谓文明通常可以与进步同义。在这 里,所谓政治进步的问题,主要是指人类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政治难题以及摆脱政治困境的有效性的程 度,包括制度的发明以及技术的设计等等。(3)政治文明更意味着政治的发展。文明本身也是一个代表着发展 的概念。与经济的发展情况一样,政治也有一个发展与不发展的问题,也有一个评价政治发展与不发展的指标 问题。研究政治发展的学者一般认为,所谓政治发展,大致上可以有以下一些评价指标:(1)有关民主、自 由、法治等现代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已经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从事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 活的基本准则。(2)政府结构及其功能的专门化以及政府治理社会能力的提高。(3)社会政治参与渠道的扩大 以及民众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具体讲,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 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政治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引起的国家管理形式、 结构形式的进化发展,即政体或国体、政体范围内的政治体制、机制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成果。如代议制民主的 确立、选举制度的推行、司法制度的近现代化、政党制度的建立、文官制度的形成等等。其中,民主政治制度 的建立是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很重要成果。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价值观、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的 更新变化。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共和、法治等思想观念的形成、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政治参 与意识的普遍增强等等。政治观念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精神文明的其他部分一起,为政治文 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很新成果。建设社 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发展规律,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 设的进程。

  2.精神文明建设的涵义和内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新阶段,是与过去任何社会精神文明不同的崭新文明。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本质上属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文明,其成果为广大人民所享用。 它不但有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教育和文化事业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而且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作 指导,形成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政治、道德观念和社会风貌,给物质文明建设以精神动力, 并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其内部两大组成部分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所以,它是迄今人类历史上很科学、很高 尚、很进步的精神文明。

  现行宪法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地位、作用。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方面,它既 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①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②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③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卫生 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④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2)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 质和方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思想道德建设解决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①普 及理想教育,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②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 义道德风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③在人民中进行以共产主义 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④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3.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 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 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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