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之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3)
- 发布时间:2014-07-10 1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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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 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 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香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 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査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 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 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 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 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 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 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 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经典例题分析
选项被确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1.下列哪一选项被确认为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C.生产资料公有制
B.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解析】答案为A。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 志。故选A。
2.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析】答案为AD。选项D错误。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 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不能说我国将“私 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为基本原则。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多党合作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各民主党派是在野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C.多党合作制度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D.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3.下列关于我国已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C.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形式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C. 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 宪法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下列哪几个选项?( )
A.参政议政 B.政治协商 C.民主监督 D.起草法律
3.下列有关我国选举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B.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D.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B【解析】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具有特色的政党制度,其政治基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 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 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2. C【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 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 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袁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 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只有A项是正确的。
3. B【解析】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必 须在那里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其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特别 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利。应当将对外事务与外交事务区分开来,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 行政长官产生有两种方式,即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但须中央政府任命。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均为立法会,但 是司法机关不同,香港的司法机关主要有各级法院和律政司,而澳门的司法机关由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构成。所 以,ACD选项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 AC【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A项正确。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C正确。关于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我国国家机构。故B错误。关于D,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参政、议政,但并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虽然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审议政府工 作报告,但只是个别行为,政治协商会议上并不审议。故D错误。
2. ABC【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章程规定政协的主要职能 包括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D项表述错误,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能。
3. AC【解析】《选举法》第7条,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 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A正确,BD错误。《选举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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