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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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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法律责任的 原因有以下三种:(1)侵权行为,即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 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3)法律规定,指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2.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 任的特点如下: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 害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这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相适应。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 为转移。


  第三,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很严厉的一种。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 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这些都很为明显地体现了法律责任 的惩罚功能。刑事责任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严重。行为人一且有过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记录,就会失去从事某些职业或担任某种职务的资格,而承担过其他法律责任的人则不受这种限制。刑 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它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决定的。但是,法律责任之间的这种分工,是经过 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人 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或“自由意志”的,一个人如果从事了犯罪行为,国家就要以刑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极个别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对绝大多数犯罪者进行惩罚、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同时,刑事责 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 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当代中国在反腐败 过程中,虽然注意到对单位犯罪的惩处,然而,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如果不能同时有效地处罚个人,就会由于 处罚的“弥散化”而无法发挥处罚的功能。


  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即罪行法定。司法机关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为根据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 法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如下: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 损失。为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功能,具有 惩罚内容。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 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的,不再赘述。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


  (3)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的特点 如下: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例如,《污染防治法》 第52条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 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 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 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例如,赔偿损失、罚款;很后,行 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 为人实施了违宪的行为。虽然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但是,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 违法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宪法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 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 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违宪责任是与破坏、违反宪法的行 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确认违宪行为、追究 违宪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5个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考查主体要素的意义如下:


  第一,在法律上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尽管我们的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例 如,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从归责基础来看该行为是非道义的,但从年龄、智力等因素考虑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道义上是不妥当的,所以法律规定对此免责。


  第二,法律责任存在转继(转移或继受)的问题,即责任从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主体身上,原责任主体的 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


  第三,可以解释一些特殊的情况。①关于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它的行为是由自然人控 制的,它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它不存在犯罪。那为什么存在法人违法、犯罪之说,原因在于责任主体不 同于违法犯罪主体;②未成年人的“违法”是不是构成违法?回答是构成违法,只不过不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而已。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 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种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 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例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作为无因管理者,管理 他人财产不是因为违法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其管理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3.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 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 损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 的、主观臆测的,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还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 比如精神损害的认定,其标准不如财产和人身损害那么客观,那么容易认定,这就要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和意 识标准来把握。有些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一定实际巳对国家 安全造成损害,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 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 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5.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 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 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 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三、归责与免责


  1.归责的概念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 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的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认 定和归结的。


  2.归责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法律责 任就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 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或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 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是否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指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责任与处罚 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 者及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 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具体包括: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能 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 者或违约行为者有血缘等关系,但无违反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即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 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3.免责的概念


  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 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4.免责的条件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 “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 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前已经超前履行了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的“私了”。 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即“公法”领域的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即 “私法”领域)。


  (6)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 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 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 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任主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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