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
- 发布时间:2014-07-24 09: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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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第一节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在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每一种经济基础都有自己特定类型的法。
(2)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社会类型到另一种社会类型, 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社会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 系,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生量的变化,法律也往往不断调整自己反映发展变化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内在要求。
(3)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基础。法的本质,即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4)法的内容决定于经济基础。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 会价值,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十分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 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义的公共生活规则。当然,在我们强调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历史 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同时,必须明确:第一,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 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 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就是说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 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致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 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这是唯物的,但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即法服务于经 济基础,这又是辩证的。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根本利益之所在。当法所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则是积极的;否则,是消 极的。法对经济基础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对自己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着确认、引导和保障的作用
①法对经济基础的确认作用。法积极地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维护 基本的经济制度。例如,现阶段我国的法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②法对经济基础的引导作用。法不仅确认经济关系,而且引导经济关系。法引导经济关系向着健康的方向 发展。如投资法引导资本的流向,财政法、税收法引导正确分配,合同法引导民事合同行为等。
③法对经济基础的保障作用。体现为以下3点:首先,法制裁一切敌对势力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如我 国现行刑法严惩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次,法通过建立和维护良好 的社会秩序来保障经济基础。这里的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的、文化的、家庭的、公共生活的等多方面。再次,法 保证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促进经济的发展。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 法反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法以国家强制力督促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2)法对旧经济基础的改造作用
当一种社会形态代替另一种社会形态时,新旧法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是很突出的。但是有两种不同情形: 其一,同属于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新旧法之间一般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因而一部分旧法可以由新法继续袭 用,或者加以改造后继续袭用。如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后,它可以沿袭关于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 那些法律。其二,在经济基础完全不同的情形下,新旧法之间的矛盾则非常尖锐,新法往往要否定旧法体系后 才能建立起来。如新中国一成立,就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新法先摧毁与 之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然后在确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自身,这并不违反经济基础 决定法的原理。因为,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虽然在旧社会不占统治地位,但正处在萌芽、发展之中;另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一旦建立起来,新法则迅速地确认和保障它、适应它,这是法作为上 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二、法与生产力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生产力促进和制约法的结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的变化。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着生产关系的状况,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和经济 基础的发展变化,并很终决定上层建筑(包括法律)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很终决定于生产力的水平,法离开 生产力的发展,自己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对社会生产力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社会生产力,也可能束缚或破坏生产力,这取决于 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是间接的,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进而对生 产力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法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而 计划经济则是以计划的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很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可以集中体现为一句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 济”。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当然法律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地位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需要有法律所确定、保障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要求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 这里,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 的。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分配方式、产品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上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 是契约关系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和规范。因而在市场 经济中,必须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 曲,经济生活必然陷人混乱。
第四,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如个人、集体和国 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的多样化等。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 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为了衡量和确定在相互交叉、重叠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哪些是应当受到承认、尊 重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并应该表现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确认;为了公正地解决市 场交易中利益冲突和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发型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要求打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 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还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2.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突出的优点,但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如市场经济主体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 其经营往往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容易导致市场供求总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以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 调控。在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律是主要的一种。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 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利益冲突和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致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通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市场的发展、完善创造条件,促使市场按法所反应 的规律发展,还通过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标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即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保障;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的秩序、法的环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市场 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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