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缔约过失责任
- 发布时间:2014-08-15 08: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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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
2.须他方遭受损失
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后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与受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二)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3.泄露或不当使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4.在缔约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如不协助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使对方遭受损失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其中直接损失有: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及验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的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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