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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的转移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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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变更。


  二、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成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


  债权让与通过债权人与受让人直接订立让与合同来实现。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须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①法律地位的取代。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债权全部让与的,则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


  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②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③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权让与合同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


  ①债权人的更换。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②抗辩权的援引。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③可以主张抵销权。


  三、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的概念及类型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1)免责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2)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2.债务承担的条件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②须当事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该类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债权人与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二是由债务人与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③须经债权人同意。


  ④所转让的债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依债的性质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第三人。


  ⑤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债务承担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如果是免责债务承担,则在债务承担合同生效后,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的概括移转


  1.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


  (1)合同承受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3.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9 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其效力涉及债权让与的部分适用有关债权让与效力的规定,涉及债务转移的部分适用有关债务转移效力的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类似,二者都是通过合同形式将合同解除,但二者仍有


  区别:约定解除是事先确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即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的情形;


  而协议解除是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


  解除作为债的消灭方式,适用于( )。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A


  (三)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 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2.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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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政法干警考试 合同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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