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发布时间:2014-08-20 0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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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内容
1.提示性条款
提示性条款,是指不具有强制性,只是起到倡导、示范作用的条款。我国《合同
法》第12 条第1 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点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或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
并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①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②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③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遍适用
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相对人,
④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免责的格式条款无效。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意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
条款。
(2)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免责条款,二是限制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国,合同形式有三种: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即推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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