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申论范文:农业产业化分工和市场化运作
- 发布时间:2014-09-05 09: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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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前不久,央视报道说,黑龙江省一从事务农者一年轻松收益二三十万元。该消息的真实性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随后新华社的调查佐证报道的真实性。我们不妨把话题转向新的视角:基于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散户式耕作与农地规模化运作的经济效益对比。
坦率地说,耕作500余亩地获得二三十万元的收益不是什么奇迹,甚至可以说,细算下来每亩仅600余元的收益并不算高,由此折射出农业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的问题。可以说,务农者年收益可达二三十万元不是新闻,农业的产业化分工和市场化运作应可作为突破农业僵局的一个方向。
当前取消农业税和增加农业补贴后,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根源在于,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以家庭为农地耕作单位的模式遭遇到了规模瓶颈,即农业劳动力每人承包0.1亩到数亩地不等的小作坊式运作模式,已不再适应产业分工协作网络化作业的现代经济格局。而若单个农村劳动力能获得数十亩以上农地,进行专业化耕作,那么农业的生产效率和收益效应就会凸显。
具体而言,若法律上允许已完成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进行转承包,使大量承包到户的耕地通过转承包,到种粮能手和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商业主体那里,农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首先,农地转承包将强化农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市场化运作,使农业更便于标准化的公司化运作,从而将极大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村耕地撂荒率。如经过转承包使农地耕作呈规模化,将强化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承包大量耕地的个人和商业组织将把农业产业运作的各环节专业化和标准化,并在播种、施肥、浇灌、收割等环节聘请专业能手,提高所承揽耕地的生产效率,提高产能,降低单位农地的耕作成本。
其次,中小规模农业生产单位的出现,将提高农业生产实体在种子、化肥、农药采购方面的议价能力,使农业生产实体不再单纯变身为农资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逐渐成为农资价格的定价参与者。事实上,当前农资价格上涨过快,除通货膨胀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因过于分散而成为农资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与此同时,中小规模农业生产实体的出现,将对农产品流通市场,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形成系统性重构效应,农产品流通市场不再过度依赖中储粮等政策性粮食流转体系,便利于农产品直接入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因政策性、非对称性博弈结构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此外,农业分工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将有助于各类农产品加工的市场主体出现。
进而言之,伴随着中小规模的市场化农业生产实体的出现,种粮能手等组成的农业产业工人业态也将出现,甚至播种、施肥、收割等事项也会由公司化的市场运营主体操办,降低市场化的中小规模农业生产业主搜寻合适农业产业工人(各生产环节种粮能手)的交易成本,而化肥供应商、农业技术服务商等,也会借助农业分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而出现,从而极大地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
很后,一旦法律允许各类中小规模的市场化农业生产主体出现,将有助于破解目前农村在农电、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出现的类似“公地悲剧”的局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水利建设,但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制使农村水电面临着很后一公里现象:各级政府纵然把水渠等修到村口,但农户自组织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搭便车效应,使谁都不愿意花钱修入田水渠或打井引水到农田。而各类中小规模的农业市场主体的出现,将消除农村水电建设在包产到户下的“激励不相容效应”,各农业市场主体将有动力修渠引水或打井引水,从而缓解农村水电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很后一公里现象。
由此可见,黑龙江一“农民”承包500余亩耕地年收益二三十万元的报道,客观上催人深省的是中国农业应走市场化的道路,而非再度回归公社集体耕作。此外,我们认为,农业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农地所有权的属人化归属,即便在如丘陵、山地等地区同样也有意义,将使各地在竞争中发展出适合本地需求的农业种植结构,以实行差异化竞争,从而使各地在市场导向下形成特色农产品供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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