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分清法律上面的概念
- 发布时间:2014-09-09 09:48:47
- 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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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在法律的范畴内,有很多关于处罚的概念,对于非专业的考生来讲容易混淆,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强制措施等。针对这些考生在考试时容易犯的错误,河北华图在这里对这些惩罚措施作简单的解释。
首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而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以下为案例:
赵某原系洪泽县某村村民,其房屋年久失修,破漏不堪,已成危房。1989年5月,赵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拆除危房,翻建成砖墙水泥结构的平顶房三间、厨房一间及楼梯间和院墙,占地125平方米。1990年9月,洪泽县水利局对赵某作出“限期拆除擅自建翻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
再看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注意,所谓处分是机关或单位对于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为。例如:
国土资源部公布今年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其中2010年5月,崇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锦江乡时任乡长周艳琼、崇阳镇副镇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高墩村党支部书记郑建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再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手段,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间接强制执行,对于考生来讲可能比较陌生,它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
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
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
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也成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
转化为赔偿执行。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除上述方法之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改以赔偿执行作为变通方法,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在行为无法执行时,很终不得不转化为金钱执行,以变通方式实现判决的意旨。
至于刑罚,则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而给予的惩罚,与行政处罚有很大区别。其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江苏省镇江市某楼盘销售经理借机谋利,打着优惠的旗号借职务便利收取购房者好处费十余万元。近日,该名销售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例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据此,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B. 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C. 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D. 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答案】B
【解析】A项是行政强制措施;C项属于行政处分;D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分清法律上面的概念,对于考试做题的帮助是不言而喻的。河北华图预祝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国考笔试、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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