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考常识备考——法律类之行政行为
- 发布时间:2014-10-01 15:24:23
- 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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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华图 王守龙
在国考常识部分中,法律常识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而这一部分也令没有什么法律基础的考生非常担心。而由于公务员工作的指向性,使得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成为了一个考试的热点。因此,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这里我们带领各位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点,祝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三点也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标准。从这一点又引申出了行政行为的几个特征,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在考试过程中,经常会要求考生判断选项中哪些行为或者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或者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命题形式可能是单向选择题,也可能是多项选择题。但是,只要考生把握住判断行政行为的标准,这类的题目还是非常容易解答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道例题。
【例】(单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
A.某县税务局项某商店购买办公用品
B.某市教育局制定规范性文件
C.某区政府为整顿市容决定某个农贸自由市场
D.某市工商局向某商场颁发营业执照
【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本题中,税务局、教育局、区政府和工商局都是行政主体,但只有A项税务局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因此当选。
只要这道题目的问法稍作变化,将“不属于”改为“属于”,这道题就可以成为一项多选题。所以,命题形式很灵活,考生在把握知识点的同时,还要注意审题。(更多内容请关注河北华图官方网站http://he.huat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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